杭州五和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增志(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897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增志的全部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589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