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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棣(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6)873号)、谢宗泽(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6)874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申请人张棣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2月3日拖欠的工资22367元、202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申请人谢宗泽要求你单位支付2025年12月16日至2026年2月2日期间拖欠工资27931元、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6年5月28日9时(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6)873号)、2026年5月28日9时15分(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6)874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